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14 10:06:00

  引言

  为了规范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简称“中心”)的展馆场地(简称“展馆”)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会展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对展馆使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展会的术语定义及解释,基本设施参数及限定,租用方的责任、承诺及违法条例的处理,展会的进场、施工管理规定,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进行了界定,并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任何变通或例外的请求,均应事先提交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并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相关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的书面批准,才能实施。

  本规定主要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及主场承建商使用。中心应提前将本规定提供给展会主(承)办单位及主场承建商,主(承)办单位及主场承建商应详细阅读本规定,并将相关内容向参展单位传达。

  一、定义和解释

  本规则中使用的一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1.展馆:系指1、2、3、4、5、6、7、8、9展厅、四个登录厅以及多功能展厅、会议中心等。这些区域专供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各种会议等业务之用。室外展场和临时搭建用于举办展览和会议的场所,均属“展馆”的定义范围;

  2.辅助设施:系指为展馆业务配套的、与展厅相连的区域,或者其本身就是展馆的一个部分,这些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门厅、洽谈室、盥洗间、贵宾休息室、货运(展品)装卸及堆放区域、仓储室、运输通道、消防通道、水、电、气的供给装置、通讯设施及其连接装置、通风和空调装置、商务中心、票亭和存包间等。

  3.公共区域:系指展厅与辅助设施之间的通道、连廊、走廊、楼梯、电梯、车行道、人行道,以及设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内的餐厅、商店、银行、邮电所、医务室等;

  4.租用方:系指与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签订展馆租用协议,租用展馆设施的机关、公司、团体及其他依法登记的实体,从而取得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和展览设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5.租用区域:系指被租用的展厅、登录厅、辅助设置和相关公共区域的总称。每次使用时将根据具体需要,允许使用一定的区域,并在租用协议中列明;

  6.协议(合同):系指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与租用方之间签订的详细列明使用展馆设施的具体区域、具体期限、条件等的租用协议(合同)。在该协议(合同)中,租用方同意遵守本规则、为使用展会设施而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场地租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7.展会主办者:系指租用方及其合作者,他们对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相关会议的组织和管理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并有责任促使与展会有关的任何人的任何活动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8.使用者:系指租用方、展会主办者及其工作人员、其代理商、承办商、参展商及其雇员以及该展会的参观者。

  二、基本设施参数及限制

  (一)面积与高度

  1.1、2展馆展览面积均为9500平方米,高度为10.7米至18.8米,登录厅使用面积为1500平方米,净高度为8.3米;4、5、6、7、8、9展馆展览面积均为12000平方米,高度为14米至22米,登录厅使用面积为1800平方米,高度为9米;

  2.3号馆:3201室864平方米,净高度7.6米;3202室3300平方米(60*55,柱宽1.45米);3203-3205室共计3300平方米(89*37,960+1300+960),高度5.5米-7.5米;茶歇区1460平方米(81*18);过廊1840平方米(110*16.7),净高度3.2米;

  3.会议中心:多功能馆使用面积为5000 平方米,可分割为相等面积的两部分,高度为10米;会议中心以报告厅为中心,两侧分布有24间会议室和宴会厅。其中设有90-240 平方米大小会议室13间,会议室配备活动分隔墙,可以根据使用需要灵活组合,并配备会议音响系统和相应的投影设备。800座报告厅配置高标准的会议设施,设有多路同声翻译及舞台灯光系统,提供会议、演出等高质量的服务会议;设有各种规格宴会厅15个,其中中型宴会厅1个(可容纳240人)、大型宴会厅1个(可容纳780人)、职工餐厅1个(可容纳240人)、西餐厅一个(可容纳190人)和各色包间11个;

  4.所有展厅的搭建允许高度均为8米,如展会主办单位对展台搭建的高度有统一限定且限定高度不超过8米,则以主办单位的限定高度为准。但任何特殊装修展位其高度达到6米或以上,必须事先得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书面批准;1、2、4、5、6、7、8、9展厅顶部有悬挂物吊点,每一个悬吊点允许悬挂100公斤的静态轻质广告载体,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负责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租用方承担;展馆内的辅助通道为3米宽,主通道应不少于6米宽(4、5、6、7、8、9展厅中间部位必须留出9米宽的防火安全隔离带)。

  (二)给排水、供气、强弱电系统

  1.1、2展厅共101个给排水展位箱(均布),4、5、6、7展厅共51个给排水展位箱(位于展馆南侧),8、9展馆共101个给排水展位箱(均布)。各个展厅的给水接口口径20、排水接口口径50,水压0.32兆帕(Mpa),每个箱内给排水接口各一只;所有的排水均应接入排水口或地漏,严禁将污水排放在地面;

  2.展厅供电采用双回路进线,全负荷备用,电压均为380V,三相五线制,其中1、2号展厅总电流各4800安培(600*8),4、5、6、7、8、9展厅总电流各3300安培(500*3+600*3),另设有EPS应急后备电源(仅限照明),应急回路,持续90分钟以上,为举办展会提供可靠的用电保障和用电安全;

  1)1、2展厅内设有展位箱,每个展馆共有15条沟,每条沟内共有10个展位箱,合计150个展位箱,1个登陆厅,内有12个展位箱。每个展位箱电源出线为六回,进线开关额定电流160安培,出线开关6个:1个额定电流16安培/220伏,1个额定电流16安培/380伏,2个额定32安培/380伏,1个额定63 安培/380伏,1个额定100安培/380伏。输出接口为工业连接器。

  2)4、5、6、7、8、9展厅内设有展位箱,每个展馆共有17条沟,每条沟内共有10个展位箱,合计170个展位箱,3个登陆厅,每个登陆厅内有18个展位箱。

  3)每个展位箱电源出线为六回,进线开关额定电流80安培,出线开关6个,2个额定电流16安培/220伏,1个额定25安培/380伏,1个额定32安培/380伏,2个额定63 安培/380伏,输出接口为工业连接器。每个接口的功率限制为:16安培/220伏限制功率4千瓦,16安培/380伏限制功率8千瓦,32安培/380伏限制功率15千瓦,63安培/380伏限制功率30千瓦,100安培/380伏限制功率50千瓦;

  4)电气展位箱内配置还含有弱电输出接口,每个展位箱有两个输出接口,一个数据接口、一个电话接口;

  5)多功能展馆展位箱内部配置同上;

  3.1、2、4、5、6、7、8、9展厅每个备用间至管沟均有压缩空气管预埋套管(4、5、6、7展厅仅限南侧),可根据需要输送压缩空气;

  (三)展馆地面的静态负荷能力

  1.1、2、4、5、8、9展厅承重为3吨/平方米,均为耐磨水泥地面;6、7展厅承重为5吨/平方米,均为耐磨水泥地面;登录厅承重为3吨/平方米,均为耐磨水泥地面;

  2.多功能展厅承重为1.5吨/平方米,为耐磨水泥地面;

  3.室外展场承重为5吨/平方米;

  4.机械展品如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以及多类汽油、柴油发动机若在展馆内展出,不可进行现场操作,油箱内不应存油,电瓶应拆除。

  (四)连廊使用的限制

  事先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书面批准,不得在连廊内进行任何加工制作、搭建装修;未经批准,也不得在连廊内设置任何摊位、展示和广告。

  (五)电器设备的限制

  1.摊位内照明用电一般不应超过100瓦/平方米;

  2.三相用电或单相大功率电器(单件10安培或以上),必须单独布线并设置带断电装置的开关;

  3.展馆内临时布线须采用合格的双层绝缘电线、电缆;

  4.电源插座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3米处;

  5.所有展示、操作用的电器和电机必须有效接地;

  6.压缩机、电锯、电钻、砂轮割磨机不准在展馆内使用;

  7.表面温度达到摄氏70度或以上的熔炉、锅炉和各种加热器,未经批准,不得在展馆内使用;

  8.各类压力容器未经批准不得在展馆内使用。

  (六)材料的限制

  1.展馆使用的搭建材料应是阻燃材料、非易燃材料或已经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

  2.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或双面胶带于地毯的地面固定。不允许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内使用背面有粘性(可粘贴)的示意图或宣传品,不允许在地面、柱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和粘胶剂。由此产生的去除残留粘胶物、修复建筑表面的费用,应由租用方承担;

  3.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刺激性或毒性的材料,不准在展馆中展出或使用。

  (七)油漆和涂料的使用限制

  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内不允许进行大面积的油漆作业;在布展期内可以对展品或搭建进行小面积的“修补”性的油漆作业,但必须采取下列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使用无毒油漆或水溶性涂料;

  2.油漆工作应于通风处进行;

  3.盛油漆的容器必须妥善保管,用完运离,不得储存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内;

  4.施工处的地面或墙面须用塑料膜、干纸等予以有效地覆盖保护;

  5.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喷漆;涂刷油漆或涂料时必须确保其他摊位和公共过道不受影响;

  6.不得在展馆盥洗室或南京博览中心内其他地方冲洗油漆容器或刷漆工具。禁止向排水管中倾倒油漆、油类、化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将上述排放物排放在参展商或装修商自备的密闭容器中,自行带出展馆处理。

  7.如因涂刷油漆或涂料的工作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建筑物或其他使用人造成任何损害,均由租用方承担责任,并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租用方的责任、承诺及违法条例的处理

  (一)租用方的责任、承诺

  1.租用方应对其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经营管理承担责任;

  2.租用方应对全体使用者遵守本规则承担责任;

  3.租用方应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内造成的各种程度不同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租用方在预定本中心的场地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展会批文,并负责在进馆前取得举办该展会所需要的公安部门的《举办大型活动治安许可决定书》、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若租用方未能在进场前取得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而被禁止进入展馆,租用方将被视作违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租用方负责确保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必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及各种规定;

  6.除非事先取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租用方不得在展会中展示、复制或使用第三方拥有版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实体;

  7.残疾人设施及通道。博览中心会尽最大的努力,同时租用方也应尽力向残障人士提供相应的设施和通行服务。租用方在博览中心任何公共区域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得阻碍伤残人士行动;

  8.在举办食品、产品、轻工、电子、通讯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展会时,租用方应确保参展商不得擅自销售其展品。如果有必要,租用方应事先取得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书面批准,并邀请工商、质检、卫生、防疫等部门现场督导;

  9.租用方负责支付因举办展览、会议及其他相关活动所需缴纳的费用或其他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

  10.租用方负责组织合格的人员从事展会特殊装修、搭建、安装及拆除工作。若因上述搭建等工作而引起的各种程度不同的建筑及设施的损坏或人员伤害,租用方负责予以修复、赔偿;

  11.租用方负责对展会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安排和活动不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其他业务或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其他展会造成业务或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其他展会造成妨碍、干扰和损害;

  12.无论使用者是故意或非故意地引起火灾、失窃、设施损坏或其他事故,给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租用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予以充分的赔偿;

  13.租用方同意并承诺:

  1)事先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共区域展示或张贴任何标记、通知广告物;

  2)事先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书面同意,无论出于慈善或其他目的,不得进行募捐、变相募集或发布与此相关的通告;

  3)事先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书面同意,不得让任何家畜或动物以任何方式进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导盲犬除外);

  4)事先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让任何动植物活体或标本进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

  5)事先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内及其建筑物周围红线范围内进行任何方式的促销、抽奖、派送纪念品等活动;

  6)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工作人员、代理人行使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拥有权和控制权,并允许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工作人员、代理人因公进入租用方租用的区域。

  (二)违反条例的处理

  1.若租用方或其使用者中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将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要求;当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提出两次纠正要求而未被租用方采纳,或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要求的时限内违反本规则的活动或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来促使租用方纠正违反本规则的活动或现象,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停止展会的辅助服务(如停止供电等),直至关闭展馆。

  2.当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根据上述规定而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概由租用方承担。

  四、进场管理

  (一)协议的签署

  1.展会主办者持合法的展会批文、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向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提出租用展馆的申请,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确认后(当场复印其批文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存档),应由双方签署“南京博览中心展馆租用协议”。协议(无论是中文版式或是英文版)均应一式肆份,由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原件备查;

  2.如果双方已确认协议的内容,但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签署了协议后,另一方未能在十五天内按期将协议签署后交回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除非已说明原因并已得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该协议。

  (二)展馆的分配和安排

  1.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根据收到的申请,为各展会主办者分配、安排展馆和展会日期;

  2.当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收到的展期申请有重叠时,将通过安排不同的展厅来满足其要求;若分派不同的展厅这一途径不可能实现时,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将根据展览的性质、规模、申请的先后、发展前景的预测、与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适合度等因素,做出展馆安排的决定;

  3.租用方在签约后没有事先取得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展会名称和内容,也不得部分或全部把展会或展馆转让、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三)展馆使用时间

  1.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馆的使用时间为:

  布展——上午8:30到下午17:00;

  展期——上午9:00到下午17:00;

  2.若租用方提出要求,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同意,上述使用时间可作适当的临时调整,但这一调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3.凡因业务需要,在规定的使用时间之前或之后,租用方要使用租用区域,均被视作加班。租用方须在事前提出加班申请,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租用方应按南京博览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全部的加班费用。

  (四)主办单位进场手续

  1.根据国家就举办展览会颁布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主办单位对展览会组织、安全、消防负责,主办单位需向展馆提供展会批文、商品展销会登记,进场前7天内向博览中心提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展位平面图,并签定《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会主办安全责任书》

  2.主办单位须在布展20日前办妥消防批准文件及治安批准文件;在布展1个月前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妥交通报批(车证)手续。

  3.向博览中心提交票证样本、签单授权书(授权现场签单人员签名样本)、主场承建商委托书。现场服务仅接受主办单位授权人员的签单要求。

  4.按合同要求进场前足额缴纳所有场租费用。

  (五)特装展位搭建商(主场搭建商)进场手续

  1.特装展位搭建商(主场搭建商),进场前应与博览中心签订《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

  2.进场前七个工作日进行特装搭建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展位平面图、结构图、电路图、尺寸图(纸质打印)。

  2)搭建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电工证。

  3.进场前足额缴纳特装管理费及清场押金。

  (六)其他进场手续

  1.所有施工单位进场,应当得到中心的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施工。未经允许不得提前进场或在指定区域以外施工、堆放材料。

  2.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商和所有施工队伍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场手续的,中心有权拒绝进场。

  (七)进入展馆的标识

  1.展会主办者应负责向其雇员、代理商、承包商、展馆保安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发给专门印制的展会工作证,负责向参展商(会议代表)及其雇员发给参展商工作证,并负责提供一份详细的工作人员名单和参展商名录(展会的特殊装修单位进入展馆布展的证件详见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关于展会特殊装修施工的有关规定);

  2.所有进入展馆的展会工作人员和参展人员均应佩戴展会主办者发给的展会工作证和参展商(会议代表)工作证;

  3.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凭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核发的工作证进出展厅。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其他部门人员因工作需临时进入展厅,应事先取得批准方能进入。但紧急情况下,则不受本条的限制;

  4.参观者凭展会主办者发放、售予的有效入场券、邀请函入场。凡是展会主办者出售展会入场券,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应按比例分享该入场券之出售收入;该比例可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与展会主办者协商确定。入场券出售收入系入场券的单价乘以入场券的总数算得;

  5.展会主办者应在进场前一周,将工作证、参展商(会议代表)证、拟发给或出售的入场券、邀请函等全套标志、标识的样张,交给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管理部门备查。

  (八)外来材料管理规定

  1.外来主场承建商和特装承建商自带的标准展具和家私,在进入展馆施工前需填写《外来材料进出馆登记表》,报会展中心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2.参展商自带的展具、灯具和搭建材料应放置在各自的展位内,不得擅自摆放在展位外的其它区域和展馆红线范围内未经中心允许的区域,否则中心有权将其清理出展馆红线范围以外。

  3.撤展时,外来主场承建商和特装承建商,在搬运展具材料出馆前,需接受会展中心相关部门对出馆的展具材料核查确认后,方可出馆,否则会展中心安全保卫部将不予放行。

  4.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夹带、偷盗中心设备、设施及展具、灯具等材料出馆,否则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5.展商自带的展具和灯具材料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直接安装或连接在中心搭建的展架结构和展具上。参展商自带的展具,灯具,如需安装,由中心展装工程事业部派专人安装,参展商需向中心交纳电费和安装费用。

  6.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损坏中心搭建的展位及展具,否则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九)场地交接

  租用方在接场地时,应认真检查场馆和相关辅助设施。租用方在清点检查中,发现所租用区域范围内的设施故障或损坏,应立即通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项目营运团队,限时修复。租用方在交还场地时,如发现设备、设施故意或过失损坏,须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十)保险

  1.租用方应负责或责成参展商自行对全部展品、道具和租用场地内的装修设施进行财产保险;

  2.租用方应负投保展会期间的展览建筑物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每个展厅的建筑物责任险的保险额应不少于五十万元人名币。提供保险的范围应包括由于举办展会或其他有关活动所引起或导致的建筑损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因租用方或其雇员、代理人、参展商等的原因,造成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或其他租用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均由租用方负责;

  3.租用方应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和租用方的名义共同投保,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应列为受益人之一。租用方负责为每项保险支付全额保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无任何保费的责任;

  4.租用方应向由中国政府批准可在南京地区营业的、为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所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在进场一周前向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提交上述各项保单;

  5.租用方确认,若事前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同意,其单方面无权对已投保的各项保险和保险单本身作任何修改、变动、解除或终止。若租用方单方面对已投保的各项保险和保单作修改、变动、解除或终止,其与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签订的租用协议即告无效,后果和责任均由租用方承担。

  五、施工管理

  (一)基本规定

  1.展位搭建不得超出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黄线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展商、搭建单位自行承担。

  2.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

  3.特装展位的总体结构限高6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

  4.消防通道宽度主通道不得少于6米,次通道不得少于3 米,展位搭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5.展位与展厅内出风口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保持3米,不得遮挡、封闭出风口,影响其正常使用。如展位遮挡了出风口,必须在出风口对应位置开启与展馆空调出风口对等数量和大小的导风口。

  6.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7.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必须经防火水浸泡处理。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8.在公共区域、通道及展位铺设的地毯,其质量应该满足国家相关环保、防火、阻燃标准。

  9.搭建展位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其他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10.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11.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

  12.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特装承建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3.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14.撤展过程中禁止出售展台搭建物及野蛮施工,做好安全监护、设置安全警示方可撤展。特装搭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场,由展馆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清退施工押金和清洁押金。

  15.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16.展品及其他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出展馆卸货区范围,禁止在卸货区范围内堆放。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7.因参展商、搭建商原因造成违章施工或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扣除参展商一定数额的展位施工押金,详见“博览中心违规处罚标准”。

  18.参展商、搭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19.所有在馆内进行的展装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场手续,经审核合格后可进场施工,如未经批准擅自进场搭建,展馆有权令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展商或搭建商自行承担。

  20.对违规施工特装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自签收整改通知2小时后仍不整改者,给予停电责令整改;自签收整改通知3小时后拒不整改者,给予查封展位处罚,直至整改时解封。

  21.参展商、施工单位在布撤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大会及场馆规定的布撤展通知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抓紧时间施工,不要超时、延时布撤展。

  22.展商和施工单位因违反展会有关规定,展览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由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展馆造成的经济损失。

  23.展馆内严禁吸烟。

  (二)标准展位施工管理规定(仅针对博览中心搭建的标准展位,主办单位自带的标摊,其管理规定由主办单位确定)

  1.标准展位内不允许进行木结构制作、装修。禁止在建筑物、标准展位及配套展具上钉钉、打孔、刻画、蹬踩和使用双面胶、单面胶和即时贴等各种胶制品以及油漆类涂料、粘胶、彩色粉笔、油性笔或其他类似材料。标准展位上不能倚靠和悬挂重物,未经允许不得拆除或改建标准展位。凡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建筑物、标准展位及配套展具和有关设施造成改观、改变等损坏,租用方应对由次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修复承担责任并按实际损失照价赔付;

  2.禁止随便抄拿、挪用其它标准展位的桌、椅等物品。

  3.标准展位内严禁私拉电源线,严禁私自安装射灯、太阳灯等照明灯具。

  (三)特装展位施工管理规定

  1.租用方有权指定展览会展位特殊装修的承建商(即特装展位搭建商),但这一指定须事先征得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认可,所有的展位特殊装修的搭建、拆除等工作,应由租用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拒绝他所认为不合格的承建商进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工作。

  2.租用方应在开幕前至少三十天,将其展会平面图以及有关展位特殊设计、展品内容和特征、其他特殊服务、开幕式、讲座、论坛等的安排,进馆和撤馆工作等内容的工作计划一式四份提交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备案;该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

  1)电力的用量,每个区域容量的布置图及分布供应点的位置;

  2)电话位置分布图;

  3)用水区域或用水点;

  4)压缩空气的要求和位置;

  5)网络设置的要求和位置;

  6)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及其周围红线范围内的其他布置设计。

  7)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保留在收到租用方的展会场地平面图和工作计划后的十天之内,以书面通知租用方就其中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认为必要之处做出修改或增删的权利。

  3.特装展位搭建商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具有建筑施工或装饰施工资质,或具有展装施工相关资质。

  4.特装展位搭建商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特装施工安全责任书》。

  5.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

  6.特装搭建商布撤展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如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通知后,特装搭建商必须立即整改。

  7.特装搭建商必须同意遵守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保证金,取得施工证;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特装搭建商不得为其他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展馆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8.特装搭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展馆及有关部门将追究特装搭建商的责任。

  9.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10.特装展位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铁丝、玻璃)。

  11.特装展位木质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12.所有特装展台设计、搭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并粘贴好出入口指示、警示标记。

  13.特装布展参展单位负责所属展台的地毯内装饰,所有地毯和地面装饰的固定,不可使用泡沫胶或其它难以清除的胶纸直接粘贴在地面上。

  14.特装展位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米以内,高度限制在6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筒、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米,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15.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得小于10厘米。承重木质墙必须有实木内撑。

  16.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及临近展位。

  17.展馆现场监管人员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整改,杜绝施工中安全隐患。

  18.进入展馆进行特装展位施工的承建单位,严禁从事与本特装展位施工无关的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展馆方将有权取消其进场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禁入处罚。

  19.所有运送展品和有关物品的车辆,均不得驶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厅内。特殊情况,应事先取得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书面批准。租用方应派专人管理运输装卸作业面,使之安全稳妥,有条不紊;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责任协助租用方工作,并加以督导。上述运输装卸作业不应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内其他租用方造成妨碍和干扰,也不应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建筑形成危害或潜在危害。只要上述情况出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制止对第三方造成妨碍和危及建筑物的运输装卸作业。

  20.展台在搭建装饰完毕后,必须将高于隔壁或周围装饰物的部分进行美化处理,美化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处理及固定牢靠。

  21.未经展馆同意不得在墙体、设备、标识牌等固定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资料或覆盖原展馆标识牌,否则按污染墙体行为处置,并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清理赔偿金。

  22.特装展位的拆除实行“谁搭建、谁拆除”的原则,展位即拆即装,清理人员需持有准入证件,展位拆下的材料出馆需开具放行条,为保证市容环境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禁止使用人力板车清运展位垃圾出馆。

  23.特装展位的垃圾清理实行“谁生产、谁清运”的原则,须将展位特装垃圾清运至合法的填埋场或废品回收站,严禁将展位垃圾丢弃在展馆红线范围内其他区域,否则博览中心将根据押金扣除标准扣除相应清洁押金。

  24.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应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软底鞋、衣着符合高空作业要求、设置安全隔离区、清理区域内障碍物品,安全区须设有明显标示。施工现场应设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工作。违者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并时刻注意以下要求:

  ①高空作业时必须时刻遵守规章制度。

  ②禁止酒后高空作业。

  ③禁止在非安全地带休息。

  ④疲劳或睡眠不足时禁止作业。

  ⑤禁止随意挪动及载人挪动。

  2)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空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组织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树立牢固的安全风险、危险意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认真检查脚手架、高梯等登高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安全可靠,检查随身携带工具是否放好并固定。

  5)尽量避免重叠作业,必须重叠作业时,要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夜间作业要配备充足的照明设施。

  25.上述行为不应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内其他租用方造成妨碍或干扰,一旦出现妨碍或干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制止对第三方造成妨碍的搭建工程。如有必要,该搭建、安装工程还须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各分项目管理规定

  1.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所有的电器设备、电气接驳、电话、网络、给排水设备以及连接压缩空气管路等,必须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关部门操作、安装,包括租用方在内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并且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决定其认为有必要自行操作的工程内容。租用方应承担与此相关的各种安装、连接、接驳的费用。

  1)给排水使用

  ①除生活用水外,展馆内一律禁止其它油脂类污水、废水直排,参展商机器油脂类用水需自带循环水装置。

  ②通过预租表格预定给排水设施的,必须同时附上安装位置的平面及高度示意图,注明接口位置,并安排人员在现场与中心工作人员接洽。

  ③在会展中心授权人员已完成固定给排水接驳后,如需变更须及时到现场服务台申请办理,出于安全考虑,在展会结束一个小时将停止供水。特殊情况提前撤展者,应事先通知中心工作人员拆除给排水管道。若私自拆除导致管道部件缺损的,参展商应照价赔偿。

  ④严禁向展馆地沟内倾倒各种液体和垃圾。

  2)用电管理

  所有进入中心进行电力施工的承建商及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心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中心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保留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权利。

  ①电力施工管理规定

  a.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按照协议规定负责提供展厅内照明和标准摊位正常用电,其他如展位特殊装修、展示和展品操作等用电均须由使用方向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服务部门另行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b.展览会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和电气安全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中的技术规范要求。

  c.进场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心安全检查人员将不定时抽查原件,对无证操作者保留停止其继续施工的权利。

  d.搭建商申报的电源接驳,必须由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驳;如有私自接驳或私下交易的,经核查属实的,中心将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厉处罚。

  e.搭建商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出会展中心指定的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任何情况下不得阻挡、封闭。

  f.参展商及搭建商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g.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h.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i.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j.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k.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内已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l.导线穿越可燃性装饰材料,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非可燃性材料做隔热保护。

  m.室外安装灯具、插座、配电盘等用电器具应选用防雨型。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和接地措施,同时做上警示标识。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风雨措施。

  n.电动沙盘、模型、灯箱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制作。所装灯具及其发热部件,如镇流器、低压变压器等发热元件要与木结构保持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并远离可燃物,电线要分束穿套绝缘管。布景箱、灯箱须设有散热检查孔。

  o.加热、加工型等大功率电器应申请独立电源,提前向现场服务台申报,并经会展中心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展位超负荷用电及跨展位用电。

  ②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a.博览中心供电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方式供电,特装展位(无设备现场演示)须自备1个展位分线配电箱,特装展位(有设备现场演示)须自备两个分线配电箱,参展商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如参展商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设施与博览中心的二级漏电保护有冲突,导致无法正常供电而自愿放弃漏电保护的,参展商必须签署安全承诺书。

  b.博览中心提供的配电箱带漏电保护装置(适用于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方式),适用于大部分设备,只有少部分精密电子设备、进口设备不适合。如果参展设备与该保护装置存在冲突,导致无法正常运行,参展企业可自行调整设备用电保护方式至与博览中心的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相匹配,或改用会展中心提供的不含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改用不含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时,参展商须与会展中心签订放弃使用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的《承诺书》,在展馆工作人员到展位接驳时现场签订。

  c.从大电箱接驳至展位的电力接驳人员须具备有效作业证件,保证接驳线路安全可靠,不得违规作业。

  d.所有电源线均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穿管保护,绝缘强度须符合标准。连接灯具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1mm2。展位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电源线。电源线路接驳必须采用合格接线端子。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展位配电开关箱内必须按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空气断路器和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漏电保护器;电线须选用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ZR-BVV(阻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e.不得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f.标准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禁止使用超过现场申报的展位用电配置。

  g.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搭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于展商或搭建商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中心处理的,中心有权进行断电处理。

  h.出于安全考虑,中心将按主办单位要求在展会结束前规定时间停止展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需求的展位须提前向中心申请开展期不间断供电。

  i.对因违章、违规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会展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j.所有进入博览中心进行电力施工的展位搭建商及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心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中心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保留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权利。

  k.严格按照中心审核批准的方案图纸进行电气施工,用电负荷控制在批准的总负荷量内。布展单位对所有已通过审批确定的申报内容,一律不得自行更改;对擅自更改的,中心将不予供电,并给予警告直至处罚。如现场确实需要增加用电设备而超出批准负荷量的,应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者,中心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拒不补交的按影响用电安全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

  l.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报中心服务台批准,但遮挡须留出宽600mm 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m.三相负荷超过20A 电流的非机械动力用电,应设分开关分级保护。单相负荷超过16A 电流,应采用三相电源设计,并三相平均分配展位负荷。

  n.特装展位送电前须作安全检查,施工单位电工应先自检;特殊部位、隐蔽电气部分封闭前,应主动联络中心电工协助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展位,中心电工不予送电。

  o.对因违章、违规接驳和用电,而造成人员伤害、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3)压缩空气使用

  ①中央供气适用于全馆。

  ②出于环境与安全考虑,原则上不允许自带压缩空气设备,但个人参展商确实需要,必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并审核,才可以自带,参展商自带的压缩空气设备应安放在馆外或由博览中心工作人员指定安放位置,参展商应该确保自带的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对设备的使用、保管等安全负责。参展商如自带压缩空气设备,需向博览中心提供如下证明文件方可进场:

  a.压缩机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且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生产)。

  b.储气罐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且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生产)。

  c.安全阀的安全检定,必须由使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安全阀的安全检定,且铅封不得损坏,使用时间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d.凡操作自带压缩机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监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书》。

  2.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20日前完成消防报批。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展览会主办安全责任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承)办单位还应与主场承建商、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要求租用方将影响、阻塞消防通道、安全门、消防设施、消防楼梯和各种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宣传牌、展品、物品、以及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认为不安全或对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及时移去;如果租用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要求,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采取措施,移去这些有碍安全的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租用方承担;

  ①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每个展厅均设有温感、烟感探测器及红外对射、火焰探测器等,并设有手动报警按钮、智能型大流量水枪自动喷淋系统及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水带和水泵启动钮,在重要机房和区域安放有磷酸氨盐气体灭火剂;

  ②租用方及其代理人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消防和安全的法令、法规;

  ③在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a.租用方及其代理人、使用者的任何一方,遮挡、埋压、圈占、改道、改装或移动及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门、各种隔离门、防火门、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消防喷淋装置、火警警报器及其他任何消防设备设施;展厅连廊及展厅一层各安全出口为紧急疏散通道,展厅二层东面楼梯为疏散通道,违章占用。

  b.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范围内搭建摊位、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c.租用方及任何一方使用者,展期内自行或允许他人在展厅内进行烧煮、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使用无罩灯具等危险作业;

  d.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

  e.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

  f.在展位搭建时使用其他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④特装展位消防规定:

  a.所有搭建材料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如使用可燃木料,必须满涂防火涂料,禁止使用易燃弹力布、纱制品装饰展位,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饰材料,需在向展馆申报时提供材料样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燃烧性能达到B1级(难燃);

  b.在展位地毯下敷设的电源线路中间不能有接口,必须套管敷设;

  c.特装展台必须配备合格、有效的干粉灭火器具,灭火器在展台入场施工时必须均匀摆放在展台区域四周明显、易操拿的位置,便于消防检查和使用。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d.搭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e.特装展位不允许结构性封顶。特装展位安装吊顶装饰,不得超过展台总面积三分之一,采用纺织品吊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与灯具保持15公分以上距离,并要对采用的纺织品做防火处理;

  f.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口;

  ⑤租用方应遵守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制定的应急措施,疏散方案和其它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3.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禁止带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物品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炸药、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品、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任何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以及可能有碍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本身经营业务的物品。

  2)安全保卫基本规定

  ①展会期间,主办单位为所举办展会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各参展商是自己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展会期间和布展、撤展期间展馆的保安人员,原则上由租用方负责聘请。特殊情况,应由租用方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进行安排,相关费用由租用方承担。主办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巡查、交通指挥及维护正常秩序,并指派专职人员对使用区域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②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内部及其建筑物周围的安保工作,应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保安人员或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指派的保安人员负责。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决定自己的保安人员和制定其认为有必要的安保措施;

  ③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对展馆及其相关区域或相关设施,提供24小时的一般性安保服务,其中包括:中央监控、传感报警等,费用由租用方承担;

  ④现场工作人员及参展、布展人员须佩戴主办单位制发的识别证件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览区域,对无标志或标识者,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内。

  ⑤参展商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派人看守等保全措施。

  ⑥展览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

  ⑦经主办单位授权,博览中心门卫可要求展商或其他人员将展览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主办单位出具的放行条,经查验后方可放行。

  ⑧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时,中心将征求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意见,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

  ⑨展览期间,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主办单位同意。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拍照区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览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⑩主办单位负有处理参展商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责任。

  ⑪为确保展会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展馆内公共秩序安全,中心有权对展馆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a.从事任何未经中心许可的现场商业、促销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食品的出售和各类收费、不收费服务项目的进行。

  b.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c.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d.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逗留。

  e.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f.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g.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与活动。

  ⑫展会主办者及任何一方使用者应遵守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各项安保规定,配合安保部门作好安保工作

  3)展位安全责任

  ①参展商应确保本展位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和会展中心安全保卫人员反映解决。

  ②在展期内,中心工作人员将对展位的安全进行逐一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展位将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③参展商及各展位搭建单位作为展位工程搭建的现场责任人,对其所搭建展位的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负责,并对其负责范围内所有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督导及落实整改的责任。

  ④为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参展商如有贵重物品参展,参展单位可以对其参展的贵重展品、物品投保财产责任险。

  4.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1)广告发布管理基本规定

  ①中心拥有展馆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中心媒体信息部对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公共区域的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经营和管理。

  ②根据开幕式地点和使用展馆区域确定广告发布区域。展会开幕式地点相同时间不同的,广告的设置以开幕式时间为准。开幕式结束后,广告的设置原则上各占广场一半区域。展会开幕式时间相同地点不同的,则以使用展馆就近区域为设置广告发布区域。

  ③为确保广告发布、制作效果及安装安全,原则上不接受客户自带载体和广告物。如果出现自带广告物品,则由主办方负责展会期间的看护及清理。

  ④严禁私自发布任何形式广告。未经本中心媒体信息部同意,展览会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赞助和回报)在展馆范围内自行设置或代客户设置和随意发布广告,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搭建载体(包括门楼)自行发布广告。

  ⑤所有广告必须在缴清款项后,方可发布。未经许可私自发布广告者,本中心将责令其自行拆除或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应费用,否则中心将强行拆除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⑥所有广告项目须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广告内容设计稿等相关资料,由中心媒体信息部进行审核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广告发布前3个工作日向中心媒体信息部提供广告制作的文本文件或设计稿(含电子文档),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⑦特殊情况处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等)临时拆除广告物品或造成广告暂停发布的,我方与广告发布方协商解决。

  ⑧租用方负责支付全部广告活动所需的费用。

  2)商业广告类和非商业广告类界定

  ①商业广告类:指媒体出现企业名称、LOGO或图形、生产的产品名称。

  ②非商业广告类:指媒体出现展览主题内容、标志、主办单位及欢迎、恭贺的文字。

  3)展厅悬挂作业规定

  ①悬挂作业受地面展位搭建和布展时间的限制,悬挂需求应通过主办单位在布展前7个工作日向中心申请。

  ②应于布展前3天向中心提供需悬挂的物品对象,悬挂物重量限定在单体35公斤以内。

  ③吊旗尺寸必须符合展馆的规定,否则将不予悬挂。

  ④悬挂申请必须注明是否回收悬挂物品,如要回收请按指定时间到现场领取,如发生丢失一概不负责。

  ⑤悬挂作业只能由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展馆内从事悬挂作业。

  ⑥展馆的悬挂作业为有偿服务,详细价格向媒体信息部咨询。

  ⑦悬挂作业难度大,就位后不易调整,参展商应提供悬挂点定位的书面说明,并安排专人在现场配合中心工作人员的悬挂作业.一旦悬挂到位后再提出悬挂调整的,将按照二次悬挂作业处理并收费。

  ⑧悬挂作业受操作难度限制,不可能在任意点、任意高度提供悬挂作业服务,定点也不可能完全精确。因展厅空间高,为达到最佳效果,现将旗底部离展厅地面安全距离统一为米。

  5.仓储运输管理规定

  原则上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提供合格运输供应方名单供展会主办单位选择,负责展会的馆内运输工作并提供展品的提货、现场搬运、回运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展品或其他相关物品,凡需使用铲车、吊车才能到位的,均由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授权的运输方负责作业,所发生的费用由租用方承担。

  1)参展商需在机动车辆进入展馆范围之前到展会指定现场服务商处办理车证并缴纳相关费用,中心保安人员凭车证予以放行。

  2)展会主办单位指定的现场搬运服务商在开始作业前须按规定向中心支付管理费。

  3)自行装卸的参展商在缴纳承运管理费后凭证进入展厅里面作业,管理费可由现场搬运服务商代中心收取。展会未指定现场搬运服务商的,由中心直接收取管理费。

  4)未经中心许可及授权,外来机动叉车、独立吊车(只有起吊和降落功能的装卸工具)、吊装机械及其他大型作业机械禁止进入展馆范围。

  5)经中心许可及授权,装卸单位必须按照现场人员的指挥将装卸工具停靠在指定位置,不得堵塞通道。

  6)展品货物(特别是重型器械或集装箱等)进入展馆存放和装卸时,必须按照中心确定的货运路线运行。作业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否则,作业责任人将负赔偿责任。

  6.会议室管理规定

  1)会议场地租用

  会议举办者租用中心会议场地举办会议、活动进场前必须办妥以下手续:

  ①与中心签订《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缴纳款项。

  ②大型活动,会议举办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消防治安报批手续。

  ③场地租赁合同之外,如现场需要新增水、电、气、通讯网络、广告、安保等服务项目,可直接现场交纳费用办理。也可采用授权签单与中心统一结算的方式。

  ④除中心提供的会场常规布置外,主办单位如有其它布场安排,请在进场前5天申报,并附上相关布场详细方案及图纸。

  ⑤会议举办者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场手续的,中心有权拒绝进场。

  2)会议室管理

  ①会议举办者举办的会议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在活动过程中如发现违禁内容,举办者应立即撤换并出具书面证明,经中心确认、同意后方可举办会议活动。拒不改正者,本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并向公安机关、工商等部门举报。此前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其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中心将保留向责任方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

  ②会议活动举办者自行负责会议期间举办者和会议活动参与者的财物安全,会议活动结束后自行检查会议活动场所是否遗留贵重物品,中心对会议活动期间会议活动场所贵重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

  ③中心营运计划部负责对展厅二楼所有会议室进行统一规划、经营和管理。中心会议及活动场所是专业设计,并经装修和消防验收,配备必需的会议设施设备后的专门会议活动场所,为保障会议活动场所符合消防规定和物业安全,中心会议室的舞台、灯光、音响、茶歇、餐饮、广告均实行专营管理,由中心招标的签约单位协办,不接受其它服务商进场营运。

  ④会议举办者如因活动需要在南京博览中心会议室进行布场施工,而中心确实无法满足其服务需求的,请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a.会议举办者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进场施工前交纳会议室物业安全和清洁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b.布、撤场期间,应在指定的时间段和区域内施工,未经允许不得提前进场或在指定区域以外施工、堆放材料。如有超出时间或未按指定时间施工,须提前2小时申报,并办理加班手续。

  c.布、撤场期间的货车请在指定地点临时停放和装卸货物。施工物品按指定路线搬运,搬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对沿途地面、货梯及其他会议室设施造成破坏。

  d.会议室限高2米

  e.灯光设施的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会议室的工程搭建限高,其跨度及负重不得超过其产品的设计范围。

  f.布撤场期间,如有物品须撤离会议室,须凭会议举办者出具的放行条,经安保人员查验后放行。

  g.在撤场结束前将,须将活动区域的垃圾及物品清理带走,如将垃圾及物品丢弃在中心范围内或展馆周边,将不予退还押金。

  ⑤中心工作人员将对可能造成会议室物业损伤的野蛮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过失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以下项目为严格禁止项目:

  a.不要擅自移动会议室内、外固定设施;

  b.施工搭建须与会议室墙面保持0.5米以上距离,不得在墙面上有任何搭靠、牵拉、碰撞和钻孔。

  c.禁止使用泡沫胶、玻璃胶、钉硬物、钻孔等可能对物业造成损伤的方式在会议室物业上安装、悬挂物品、张贴标识。

  d.禁止直接在地毯、木板及大理石地面上施工,须铺盖1cm以上厚度的地毯作为保护,钢管钢柱等构件不得直接垂直施力于地毯上,钢管钢柱与地毯之间应采用大于20cm×20cm的木板垫底。

  e.禁止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

  f.禁止在场内吸烟,禁止安装氢气球、携带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

  g.禁止汽车、电瓶车、叉车、货车等机动车辆进入会议厅(室)。

  3)其它管理规定

  a.各会议室配备的桌椅、饮水机、演讲台、指示牌等均以常规配备,不得擅自挪动使用。

  b.各会议室内附属专用设备开关,如音响、灯光、投影设备等须由我中心专业工作人员操作。

  c.各会议室内插座仅供小功率电器,如电脑、充电器等使用,大型会议设备、搭建器械须另行接驳专用电缆供电,不得超负荷使用。所有电器材料和连接方法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d.会议室及标示禁烟的区域严禁吸烟。

  e.会议活动来宾车辆可在展馆地面或地下停车位停放。同期如遇展览等其他活动,应遵守中心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车辆。

  7.餐饮管理规定

  1)根据国家及南京市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参展参会人员用餐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进行的各类食品制售、分发等餐饮服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提供食品、饮料、中西式快餐及自助餐的制作、销售或分发等餐饮服务,餐饮单位均需取得相关餐饮服务许可,并经南京市或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2)中心餐饮供应实行展馆统一管理的模式。根据展览、会议餐饮需求情况合理布置餐饮点,确定餐饮供应商和提供餐饮服务。中心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通过招标并经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确定餐饮供应商及备用供应商提供餐饮服务。其他餐饮单位不得擅自在中心设点经营餐饮业务;

  3)展会期间,主办方或参展商需安排餐饮单位在展馆内进行食品、饮料、快餐及自助餐的制作、销售或分发等餐饮服务,展会主办方应确保其餐饮单位资质证件的有效性、经营内容与证照相符,并于展会前5个工作日集中报南京市或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审核,符合展馆相关餐饮管理规定,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在指定区域生产并销售或分发;

  4)严禁主办方、参展商和搭建商在布展期、开展期及撤展期自带不具备餐饮服务相关资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餐饮单位进入展馆供餐;

  5)展馆内不得出售、分发含酒精的饮料或酒类。业务活动中必要的酒类品尝,应严格控制数量;

  6)餐饮供应商应遵守下列条例

  ①餐饮单位必须得到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协议、缴纳清洁、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入展馆内营业。餐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和南京市规定的合法营业资格,具有卫生许可证,并到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对其经营区域的安全卫生负责并投保食品卫生安全责任险。展馆内所有供餐点由中心统一引进并管理,禁止一切未经展馆许可的餐饮经营性行为。

  ②餐饮服务人员需按规定持有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

  ③餐饮供应方须保持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清洁并接受中心监督。餐饮供应方须自备清洁用具和设备,保持地面及桌椅的清洁,不得在展馆内的卫生间清洗餐具,餐饮垃圾要做到及时清理,所产生污水必须经过隔油处理后,方可排放。

  ④餐饮供应方须自行定期做好消杀工作,以防“四害”的产生。

  ⑤餐饮供应方应对繁忙时间段的用餐客流量做合理疏导及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相关事故或安全问题由餐饮供应方承担。

  ⑥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餐饮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杜绝一切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应在合同经营期内购买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保险。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客户投诉,由餐饮服务单位负主要责任。

  ⑦餐饮企业必须遵守展馆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接受中心主管机构监督管理,餐饮企业设专职监管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中心定期做餐饮服务方面的满意度调查,并跟进调查意见对各餐饮供应上进行考核。

  ⑧餐饮企业接受中心指定的餐饮服务地点,规范合法经营,服务价格及品种须经中心同意,若超出经营范围或违法经营,中心有权要求立即纠正,若责令不改则取消其服务资格。

  ⑨餐饮服务单位须购买相关保险,并负责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事故责任,指定消防治安负责人,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物业管理规定

  1)展馆本体设施设备管理

  ①地面:各展厅地面(包括沟盖板)允许的承载力均不同,分别为3-5吨/平方米(详见展馆技术参数)。喷涂有警示标识的地沟盖板是结构薄弱处,不允许车辆或重物碾压。车辆进入展厅要有专人指挥并行走指定路线,超重的展品或运输车辆请提前申请,经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后方能按照指定路线进馆。

  ②展厅地面的盖板沟槽内设置有为展位提供水、电、气、消防和通讯网络接驳的管线系统。以上设施仅限中心授权工作人员使用,其它人员未经授权禁止开启。

  ③为方便参展商更好地使用展馆,展馆地面标画了黄色警示线,任何展位不得占用黄线以外区域。

  ④墙体:展馆墙体分为玻璃幕墙、铝合金装饰墙和实体墙。严禁采取靠压、搭挂、牵引、钻孔等破坏性使用方式;严禁利用墙体搭建展位;禁止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资料等污染墙体的行为;严禁影响展馆立面整体美观的搭建行为。

  ⑤风塔和消火栓:展馆内的风塔和消火栓不得遮挡、圈占、靠压,更不得破坏、污染和随意攀爬,其四周应按地面黄线指示保持适当的距离。如有特殊需要,应与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解决。

  ⑥屋面:展馆屋面钢梁下专用悬挂点的悬挂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点,超重物品严禁悬挂。此类悬挂点不得用于承重性牵引。

  ⑦电梯:中心工作人员将视展馆使用情况调度电梯,禁止其它人员私自调控改变电梯设置参数。

  ⑧卫生间:卫生间内的自动感应设备配有使用要求及提示,使用人员应按提示使用。卫生间内的厕纸、洗手液、消毒液和除臭剂等均为公用物品,不得带走或损坏配套设施。卫生间的洗手盆及清洁池不得用于垃圾倾倒、刷洗工具或取水,否则由此产生的管道堵塞清理费用将由责任人肇事者承担。

  ⑨其它:在展馆内使用、展示可能对人体有害或引起他人不适的超声波、次声波和激光设备应提前向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特别申请。高频设备、无线电装置和强电磁场等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设备不得展示使用。展商使用自带的无线对讲机设备不得干扰展馆固有的无线通讯系统,否则将停止其使用。

  2)广场、绿地保护

  ①在展馆范围内进行的任何活动,如需占压绿地,须报请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获得同意后,活动举办方须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护绿地,因保护不周而对绿地造成破坏的,中心将视其破坏程度要求相应赔偿。

  ②为保护展馆绿地,严禁擅自向绿地倾倒任何物质,严禁将物品靠压或搭挂在绿地上。否则,一旦造成破坏,中心将视破坏程度要求相应赔偿。

  3)清洁管理

  ①中心清洁人员的负责范围为展馆的公共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提供一般性清扫或吸尘服务;展位内的清洁工作由参展商和搭建商负责;

  ②展会的公共区域如铺设通道地毯,主办单位必须向中心缴纳整个开展期的通道地毯清洁费;为保证展区整体清洁质量,通道地毯清洁业务只能由中心负责,主办单位不得另行外包地毯清洁业务。

  ③参展商所使用的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纸箱、木箱、装修材料等杂物严禁堆放在公共区域或展位周边,如有需要可到服务台办理仓储服务,否则中心有权视为垃圾清理出馆。

  ④展前,特装搭建商须向中心缴纳展场清洁押金;在撤展结束前展场内的垃圾及物品必须清理带走,严禁将垃圾及物品丢弃在展馆范围内或展馆周边,否则,中心将不予以退还押金。

  ⑤参展商、搭建商有义务做好保洁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展馆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若不慎造成地面或其它设备设施上沾有难以去除的污迹(如涂料、油漆、泡沫胶等),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参展商或搭建商即时清理干净,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清理干净,中心将视受污染程度扣除全部或部分清洁押金作为清理费用。

  4)交通管理

  ①举办展览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布展1个月前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妥交通报批手续。如展览会(活动)有布撤展货车、外地货车进行入中心,根据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管制有关规定须一并申请《货车通行证》。

  ②任何机动运输工具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展馆,进入展馆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安全规定,按照交通标识和导向指示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③各类车辆只能在指定范围内停放和装卸货物。违规停放车辆或存放货物一律拖走或搬走,所需费用由运输者或货主承担;装卸货物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免对展馆设施造成破坏,否则,运输者或货主将负责赔偿。

  ④展馆范围内任何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卸货区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⑤车辆安全责任由车主自行负责。请勿将贵重物品置留在车内,并关锁好车辆门窗。

  ⑥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共通道以及堵塞消防出口门,违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

  9.展览内容合法性保证规定

  1)如发现违禁展品或展出内容,主办单位和参展商须立即撤换。拒不改正的,本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出展区,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

  2)因主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发生违法、违规活动,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主办单位违约,中心有权解除合约,所收取主办单位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并要求主办单位赔偿展场空置的经济损失及已履行的相关服务费用。

  3)参展商发生的违法、违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此前已收取的款项概不退还,主办单位也应负连带责任。若因此对中心造成其他损失或负面影响,中心将保留向责任各方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

  六、费用结算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系指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风暴、传染病、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事件;

  2.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协议、提供场地举办展览和有关活动,应退还已收款项(不计息)。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其他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用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或举办展会和有关活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将向租用方退付场地租用定金、预付款或其他费用。租用方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其他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取消、终止和赔偿

  1.在协议内容经有关双方确认接受后,如租用方无故拖延,未能在十五天内按期签署协议,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取消该协议;

  2.如在协议签署后,租用方未能按协议规定日期按时支付定金、预付金、展馆租用费,或未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同意,租用方擅自将本协议赋予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第三方,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租用方按协议规定向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支付补偿费;

  3.租用方因故要求终止协议,应及时向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发出书面通知,并按协议规定向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支付终止补偿费。协议终止日期,按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收到租用方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日为准。

  (三)收费

  1.租用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在协议生效后10天内支付协议中费用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租用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在展会或活动开幕前三个月,再行支付协议中费用总额的30%,作为预付金;

  3.租用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在展览或活动开幕前一个星期,再行支付协议中费用总额的40%;

  4.租用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在展览馆租用期结束前结清协议中规定其他全部应付款项以及在展会期间现场发生的相关费用;

  5.如租用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付款,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自即日起至付款日,每天加收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如租用方未能按本规则第十三条1、2、3项规定按期付款,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有权终止协议,租用方此前已付款项,将不再退还;

  7.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付款条件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七、本规则的修订或补充和有效版本

  1.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保留随时对本规则作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增删的权利,这一修订、补充和增删不需要事先征得租用方的同意。对本规则所作的修订、补充和增删,一经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主管部门的批准,便即日生效,付诸实行。但对已和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签订过有效协议的租用者,仍按以前的规则执行。

  2.本规则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如两种文本有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3.对本规则的解释应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的解释为准。

  管理规定附件:

  1.《南京博览中心展会(治安、消防、施工)安全责任书》

  2.《展馆损坏押金收取(赔偿)价目表》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南京国际博览中心

  2016年元月

场馆预订:(86 25)86753317,86753363,
86753340,86753379
场馆及展会咨询:(86 25)86753315
宴会预订:(86 25)87708877,87708888
客房预订:(86 25)87708777
传真:(86 25)867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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